中物联国际货代分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际货代分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际货代分会,简称“中物联货代分会”,分会秘书处设在大连万发联合航贸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网)。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国际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报关报检、配送仓储、软件设备等相关物流服务的企业和装备设施提供企业、货主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企业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推动国际货代行业信用体系、评估认证体系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人事、财务、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大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开发中国国际货代产业新模式,提升货代、服务货代、创利货代;

(二)与船东公司、铁运公司、国际大型物流公司以及区域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一带一路”项目中充分发挥国际货代作用并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货代行业进一步开展A级认证,加快会员企业评估认证工作,并为认证货代公司提供金融、保险等相关资质的推荐服务。 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按照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三种类型,分别依据各自的评估指标体系,针对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设备设施、管理及服务、人员素质、信息化水平等六个方面,十六至十八个指标及项目,按照规范、标准的流程进行的物流企业综合评估认证。

(四)以中国国际海运网“WIFFA国际货代信用合作平台”为示范,从货代业务实际需求出发,逐步建立货代行业规范和标准;

(五)以中国国际海运网“舱哪儿云交易平台”的大数据为基础,逐步打造货代交易指数,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提供数字参考及行业分析指南。

(六)构建培训体系,服务会员单位。组织专家和科研机构为企业、相关人员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撑;

(七)指导中国国际海运网和WIFFA国际货代信用合作平台,组织展会论坛,通过组织展会和论坛等形式推动研、产、需结合,完成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八)承担政府部门和中物联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工作规则,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单位会员应委派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报中物联总会;

(四)获得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请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定的工作规则、准则、规范等;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四)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本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实行轮值制度,设当值会长和轮值会长,当值会长由轮值会长轮流担任。设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二条 首届中物联国际货代分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人选:会长为康树春同志,李玲、毕广军、吕翠峰、乐振天、谢赞晓、陈翔、陈勇、朱艳军、何朱安等9名同志为副会长,张琳同志为分会秘书长。

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其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向理事会报告;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和合作委员会,由秘书处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行业专家、优秀企业家,积极探讨行业创新模式,打造科技赋能平台,助力中国货代企业走向全球供应链舞台并在“一带一路”伟大征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要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及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